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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啊皓”、“麦汁,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河源市源城区,住河源市源城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紫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年6月25日被紫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甲闻,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河源市源城区人,住河源市源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紫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古某甲闻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紫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7日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按案件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古某甲闻系夫妻关系,均有长期吸毒史,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作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处罚,同时进行以贩养吸进行贩卖毒品。经查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手机关机,吸毒人员曹某某忠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古某甲闻,请求古某甲闻分点冰毒给其吸食,并微信转了200元到古某甲闻手机微信里。古某甲闻就拿了0.1克冰毒装进装针筒纸的袋子,用红双喜烟盒包装好,放在自己家门口的地上,由曹某某忠自己取货。

2、2019年5月22日10时许,吸毒人员曹某某忠发微信给被告人古某甲闻手机想购买毒品,被被告人叶某某看到后,叶某某通过微信沟通同意卖给0.2克的冰毒给曹某某忠,曹某某忠通过微信转了200元人民币到古某甲闻手机上,叶某某并将毒品送到上角市场附近交给曹某某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叶某某手机二部、疑似毒品4小包;扣押被告人古某甲闻现金2260元、SIM卡、手机等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通话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等;3.证人何秀山、曹某某忠的证言:4.两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古某甲闻以贩养吸贩卖毒品各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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