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嘉义县**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号,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遵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22日至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协商,由叶某某提供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由余某某将其送到拍卖公司拍卖,所得款项由叶某某占70%,余某某占30%。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将一幅假冒张大千署名的绘画《李白行吟图》交由余某某送到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后以落槌价8万元成交,扣除拍卖费用后,叶某某分得5万元左右,余某某分得2万左右。
2.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将一幅假冒张大千署名的绘画《高寻白帝问真源》交由余某某送到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后以落槌价32万元成交,扣除拍卖费用后,叶某某分得20余万元,余某某分得9万元左右。
3.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将一幅假冒张大千署名的绘画《拜石图》交由余某某送到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后以落槌价1.5万元成交,扣除拍卖费用后,叶某某分得9000元左右,余某某分得3000元左右。
4.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将一幅假冒张大千署名的绘画《望坡崖》交由余某某送到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后以落槌价10.5万元成交,扣除拍卖费用后,叶某某分得7万元左右,余某某分得2万元左右。
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李白行吟图》、《高寻白帝问真源》、《拜石图》、《望坡崖》均为赝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白行吟图》、《高寻白帝问真源》、《拜石图》、《望坡崖》等物质;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徐某某、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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