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荔城区,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名**苑**号**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荔城区,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秀屿区,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秀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叶某甲、林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叶某某、叶某甲、林某某分别从镇康县**镇经中缅边境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2020年4月16日,三人从中缅边境便道步行偷越国境至镇康县**镇,当日16时许在**镇“**窑”垃圾场附近桥下干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叶某甲、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叶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叶某甲、林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前述地址
联系电话:叶建华1555956****,叶清雨1386646****,林耀华1395079****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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