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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住寿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8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住寿宁县**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菲律宾的“九五至尊”赌博公司长期组织中国赌客进行赌博。2020年3月叶某某经周某某介绍,至福州市闽侯县钱隆公馆“九五至尊”赌博工作室上班,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月入5000元左右。2020年5月下旬,叶某某和周某某共同出资,由周某某联系购买赌博平台后台账号后,二人在闽侯县钱隆城公馆成立“九五至尊”(现称“天下棋牌”)赌博工作室,每日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供赌客在该平台内赌博。6月,该赌博工作室迁至周某某租住的福建省闽侯县阳光理想城揽香3栋2307号房间内。至被挡获时,该工作室赌博后台共计上分充值80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同时利用“金猪”赌博平台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上分充值200余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共获利二十余万元

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作案用的电脑3台、手机26部、银行卡21张,依法扣押叶某某vivo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依法扣押周某某所退赃款150000元,依法扣押叶某某所退赃款100000元,依法对15个涉案银行账户内涉案资金进行冻结。

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银行卡、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搜查证、传唤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明知开设赌场是违法行为,仍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充值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2名被告人均主动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世龙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周某某现住福建省寿宁县**镇**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提讯证1份、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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