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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幢**号。2007年因犯盗窃、收购赃物罪被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群众,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镇**村**村**路**号。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3年7月29日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叶某甲成立金华市宝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荣公司),出售兰溪市永葆康安系列特医食品。叶某甲系系宝荣公司实际负责人。因销售业绩不佳,同年7月,被告人叶某甲、周某某找人制作公司网站和APP,并对宝荣公司的销售模式进行整改,推出“新型销售模式”。

宝荣公司的销售模式实行会员制,消费者至少购买5000元(5000元为最小的一个会员单元,一个身份证最多可以买10单)的产品才能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可获得静态分红奖励和动态奖励。其中静态分红奖励是指会员每天可返还缴纳费用1%的积分,200天为一个周期。以5000元的产品金额为例,每天按1%分得50个积分,1个积分对应1元,分红持续200天。动态奖励是指会员对直接发展的下线可一次性获得下线缴纳金额10%的积分作为推荐奖。此外,会员还可对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人数按照一定层级获得5%-30%不等比例的积分作为见点奖。(发展一个会员可往下拿3层见点奖,发展二个会员可以往下拿6层见点奖,发展三个会员可以往下拿9层见点奖,发展10个会员可以往下拿30层见点奖。)会员获得积分满500元后可到APP上申请提现,宝荣公司收取5%的手续费。

宝荣公司先后在金华、北京、沈阳发展会员。2017年9月底,因无法盈利,宝荣公司停止了上述区域的经营活动。2017年10月左右,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宝荣公司了解推广项目,周某某负责对接。同时,叶某甲、周某某还动手操作宝荣公司上市事宜。2017年11月,宝荣公司向丽水办事处办法《授权证书》,之后叶某甲、周某某等人还到丽水参加过招商会。在丽水市场的推广期间,会员缴纳费用后还与宝荣公司签订协议,宝荣公司给会员发放《股权证》。丽水办事处的会员则挂在周某某下面,周某某将个人积分予以出售变现。截止2018年4月,登录宝荣公司网站后显示发展会员层级超过三级,有540-1901共1362个会员账号,1299条记录,总收入6705000元,总返还金额6687287.5元。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宝荣公司共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1800余万元,其中丽水办事处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670余万元。2019年5月20日,民警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天龙南国小区西门口抓获被告人叶某甲。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南长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合同材料、股权证、后台数据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陈某某英等34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周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悦

2020221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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