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22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路**弄**号。2005年3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4年2月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5年10月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治安拘留七日,2006年4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6年9月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07年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丙),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路**镇**路**号,暂住本区**路**号**室。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17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2010年5月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后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镇**村**号**组,暂住本区**镇**村**号。2009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四名被告人于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13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区石湖荡镇黄浦江边附近的树林里搭建大棚,向杨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的二八杠赌场提供场地,上述人员分别雇佣或安排被告人周某甲、杨某甲负责看管窑花箱、被告人彭某某负责内场管理等事务、被告人王某甲负责驾驶窑车接送赌客等。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等到案后均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后被告人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甲、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定位截图证实,2020年3月底至7月初,其等分别陆续至杨某乙、王某丙开设的二八杠赌场十多次“放炮子”,向赌客或庄家提供资金,该赌场在5月时停了一段时间,基本开设在本区石湖荡镇横潦泾旁的树林里,每天一场,每场赌客五六十人以上,时间从21时许开至次日2、3时许,“大耳朵”被告人叶某某向窑家提供场地并收取场地费、雇佣望风和开窑车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周某甲负责管理窑花箱、彭某某在赌场内维持秩序,谢某某辨认被告人杨某甲为内场工作人员;及谢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行政处罚。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4月至7月初,杨某乙、王某丙合伙在本区石湖荡镇、叶榭镇开设二八杠赌场,每天一场,时间从23时许至次日2、3时许,每场约有赌客五十人许;“大耳朵”被告人叶某某负责提供场地,收取每场七八千元的台板费,并雇佣开窑车、望风和其他工作人员;被告人周某甲负责管理窑花箱,被告人彭某某、杨某甲等人负责在内场维持秩序,工资均由窑家发放;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负责驾驶二辆窑车,工资由叶某某发放,接车点在本区张庄公路新松港桥和本区辰塔路甘德路附近,赌场位置在本区长东公路吴桥附近的树林和本区双汇村附近的树林里等情况。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0年4月,其老乡叶某某叫其去杨某乙开的二八杠赌场玩,其每次先前往本区辰塔路附近,后与其他赌客乘坐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车辆至赌场,至同年6月,其一共去过该赌场五六次,在现场借钱给赌客;及其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行政处罚。
4.证人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定位截图证实,2020年4、5、6月,其开车去本区石湖荡镇一个停车场,后乘坐面包车型的窑车去黄浦江边的双汇村小树林内参与二八杠赌博,其共去过十次左右,赌博人数从十几人到二三十人不等,时间从21时许开至次日2、3时许,该赌场老板为杨某乙、窑家为王某丙、“大耳朵”被告人叶某某摆场地、被告人周某甲看窑箱;及其因赌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证人李某丙、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0年5、6月,其等多次至本区石湖荡塔汇地区,再乘坐面包车至黄浦江边一个树林内,在简易棚内参与二八杠赌博,现场赌客有四十人左右,赌场老板为杨某乙和王某丙,被告人周某甲管理窑花箱;李某丙辨认被告人彭某某为赌场内巡场的工作人员,朱某某辨认被告人叶某某提供赌场场地;及其等因赌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6.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其通过叶某某知道二八杠赌场,叶某某开白色小轿车接其和“刘老五”杨某乙一同前往现场,位置在江边的树林里,其一共去过两次,第一次有二三十个赌客、第二次有四五十个赌客,赌场从晚上九点多营业至凌晨一点多,其认识一个叫“王某丁”的男子在里面开场子抽窑花;其辨认杨某乙、王某丙和被告人杨某甲为赌场工作人员。
7.证人陈某某、廖某某、周某乙、张某甲、阮某某、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定位截图证实,2020年4月至6月的晚上,其等分别至本区陈阁公路竖潦泾附近一小树林,在一个简易帐篷搭建的赌场内参与二八杠赌博,其中陈某某辨认被告人周某甲为收窑花的人员;及其等因赌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定位截图证实,2020年6月下旬22时许,其多次至本区甘德路贵南路公交站附近等地,乘坐大车至不远的河边的二八杠赌场大棚;及其因赌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9.路面点拍照片证实,2020年4月16日至5月2日的深夜和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驾驶牌号为沪******、沪******、沪******的窑车的情况。
10.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某某处扣押6部手机、从被告人周某甲处扣押3部手机、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扣押1部手机、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1部手机、从被告人杨某甲处扣押2部手机。
11.证人袁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12.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等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告人叶某某、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13.被告人叶某某、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否认与涉案二八杠赌场有关,被告人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对分别在二八杠赌场看管窑花箱、内场管理、开窑车等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被告人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其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检察官助理:杨文妍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周某甲、彭某某、王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证据材料十六页、《证人名单》一份二页。
3.赃证物品清单四页。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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