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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8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宝安区**乡街道**社**村**栋**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

辩护人:蔡彬彬,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宝安区**街道**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熊乐,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宝安区**乡街道**号**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夏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夏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了犯罪嫌疑人“其”(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叶某某,“其”和叶某某让夏某某帮忙接送假烟,每次给夏某某四五百元作为报酬,叶某某又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让其接到夏某某运送的假烟后,再运送到平湖、观澜等地,叶某某每次给陈某某三百元作为报酬。

2020年1月5日下午17时,被告人夏某某按照被告人叶某某的安排,在宝安区福海街道天福华府附近找到一辆事先准备好的粤B9D****牌五菱面包车,夏某某驾驶该车前往广深沿江高速福海出口,来到**酒店附近。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粤S牌奇瑞小车,双方见面后,夏某某从该男子的车上搬了1302条香烟(其中有芙蓉王347条、双喜 450条、利群255条、双喜经典25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950元),放到自己驾驶的五菱面包车上,准备送给叶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之后,夏某某在民警的控制下,打电话给叶某某,称货已经接到了,并驾车将假烟送至**工业区,被告人叶某某和陈某某驾车过来接货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随后,民警在叶某某的车上缴获赃款人民币56650元,在陈某某的车上缴获假烟一批(硬金樽好日子20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万元)。

经鉴定:涉案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用面包车、手机、赃款,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通话记录,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真伪鉴定、价值鉴定;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夏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达到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夏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一年四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作案用粤B9D****牌五菱面包车一辆、手机六部、赃款人民币56650元、涉案的香烟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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