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姚某某、程某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村**巷**号,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酒店员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酒店员工,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姚某某、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冯某甲指使冯某乙将从广西收购的穿山甲出售给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酒店负责人邓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之后,冯某乙按照冯某甲蔃的指示分两次将2只活体穿山甲运送到**酒店,并由被告人叶某某验货、过秤和确认收货,然后安排被告人姚某某在酒店厨房宰杀;3月下旬,冯某甲出售并运送了一只活体穿山甲给**酒店负责人邓某某,被告人姚某某验货确认收货后,再将收购穿山甲的情况告知叶某某,由叶某某做好登记,然后叶某某安排姚某某宰杀穿山甲。

同月,被告人姚某某电话联系冯某甲向其购买穿山甲,次日,冯某甲安排冯某乙运送一只活体穿山甲到**酒店旁的巷子里交给姚某某,姚某某为此支付了9000元现金完成交易。之后,姚某某将收购的穿山甲宰杀后与家人食用。

同月,被告人叶某某安排被告人程某某在新世纪酒店厨房宰杀了由酒店客人带来的2只活体穿山甲,宰杀之后交给客人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冯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姚某某、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叶某某、姚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姚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1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姚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8册、光盘12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某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