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川区**区**栋**单元**楼**室,无业。2017年5月12日因吸食冰毒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8年7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叶某某、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金川区个体人员任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人叶某某购买冰毒,叶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孙某某,商定一个冰毒“小包包”800元钱,一个冰毒“大包包”1600元钱,告诉任某某后其表示同意。8月4日,任某某联系叶某某购买冰毒,任某某通过微信向叶某某转账800元毒资,叶某某转手将800元钱又通过微信转给了孙某某,之后叶某某到金三角任某某的店里,任某某给了叶某某40元钱作为好处费让其买烟,叶某某收下。后孙某某通过微信告诉叶某某冰毒已经藏好了,但需要再转600元钱的毒资,叶某某转告任某某,任某某便通过微信给叶某某转了600元的毒资,叶某某将600元钱转给了孙某某,孙某某在任某某(继续查证)处购得600元的毒品,剩余800元已被其花光。当天20时左右,孙某某将藏毒地址发给了叶某某,叶某某将其和孙某某藏毒地址的聊天记录截图发给了任某某,任某某去本区拥军路012号电线杆下取上毒品之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冰毒1小包;叶某某从金三角任某某店中出门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经称量从任某某处缴获的冰毒净重0.22克。孙某某于8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封装笔录、刑事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2、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资质;3、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6、证人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7、被告人叶某某、孙某某的供述;8、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天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孙某某现羁押在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3册、光盘26张;
3、被告人叶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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