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甲(绰号小涛涛),曾用名安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息烽县**镇**街村**街组汽修店。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息烽县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安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3日,经被告人叶某某安排,被告人安某甲驾驶自己的贵AN***号轿车、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叶某某指定的一辆车牌为贵FC****号白色越野车、吴某某(另案处理)随车同行。两车至息烽县**镇**附近一个转弯处,陈润银将贵FC****号车停在路边,安某甲驾驶贵AN****号轿车占线对贵FC****号车进行撞击,人为制造交通事故,之后再由被告人叶某某代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同时编造了吴某某受伤、吴某某及陈某某两人手机被撞坏的虚假事实,共计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保险金20464.50元。
2.2019年6月19日,经被告人安某甲安排,由安某甲驾驶贵AN****号轿车、李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黑色电瓶车,两人在息烽县**镇**村**组汪家对门一弯道处,由被告人安某甲驾驶贵AN****号轿车将李某某的黑色电瓶车撞到在路边,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同时编造李某某受伤及手机被损坏的虚假事实。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保险金2495.00元。事后,分给李某某好处费500.00元。
3.2019年12月14日,经被告人安某甲安排,安某甲与李某某、徐某某将廖某某存放在安某甲修理店维修的贵AE****号红色江淮汽车和李某某的一辆黑色电瓶车开到息烽县**镇**村**组**处,由被告人安某甲驾驶贵AE****号红色江淮汽车将李某某的黑色电瓶车撞翻在路边,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并安排李某某冒充标的车驾驶员报保险公司出险,编造徐某某被撞伤和手机被损坏的虚假事实,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案发后,被害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收到被告人叶某某退赔款20464.50元、安某甲退赔款5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保险理赔资料等;2.证人证言:同案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安某甲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编造人员受伤及财物物受损,骗取被害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保险金;其中,被告人叶某某涉案金额20464.50元;被告人安某甲又作案两次,涉案金额共2595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安某甲认罪认罚,并退赔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启华
检察官助理 刘 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被告人安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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