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家属院**号楼,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乡**村**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011984030417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村**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街**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彭某某、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彭某某、叶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附近工地项目上的一辆新能源牌带雾炮洒水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改装在自己工地上使用,直至案发。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256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武某某、彭某某、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武某某、彭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报告;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彭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彭某某、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旭光
2019年12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武某某、彭某某、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