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罪)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19〕118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48********,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室,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楼。因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于2015年1月2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4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镇**路**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楼。因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于2011年9月2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2日,10月17日至1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0日至8月3日,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15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徐某某,在万州区复兴路**号开设“**茶馆”,安排专人负责做饭、打扫卫生、提供茶水服务,供人以打50元“倒倒胡”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按每人收取50元“茶钱”抽头渔利。2018年5月15日21时许,民警在该茶馆内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收缴赌资4万余元。

被告人叶某某、徐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一涵

检察官助理:程婧雯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万州区**路**号**楼。

2. 侦查卷宗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