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街道**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在“丽水茶苑”上创建茶馆,利用微信、闲聊、默往手机软件组建微信群、闲聊群、默往群,并先后召集罗某某、吴某某、何某某、付某某等80余名不特定人员进群,组织群里人员利用茶馆中的龙泉麻将游戏进行赌博。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以每张1.1元的价格购入“丽水茶苑”游戏房卡,根据每盘赌局消耗的房卡数,按每张房卡1.5元、2元的价格向大赢家收取房卡费用,两人利用共同的账号分时段经营管理。
经统计,从2019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以上述方式共计抽头渔利472269元,其中购买房卡支出328150元,实际获利144119元,其中叶某某获利77060元、方某某获利67059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分别向龙泉市公安局缴纳暂扣款人民币8万元、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两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购买房卡记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3.证人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何某某、付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腾讯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晓昕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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