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路**号。曾因赌博于2009年1月15日被安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故意伤害于2009年3月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6日取保期限到后转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元;因赌博于2013年2月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被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3月1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38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赌博于2016年被于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被于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9日被于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在2018年11月中旬至12月5日期间受雇于刘某深(已被判刑),为刘某深等人开设的赌场放哨及运送赌资,并按每日人民币200元的工资获取报酬,累计放哨35天,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曾某某自2018年7月底至9月初受刘某深雇佣为刘某深等人开设的赌场接送赌客,曾某某驾驶其面包车(车牌号:沪******,系套牌)从安远县龙布镇赌客接送点拉运赣州市于都籍的赌客到赌场参赌,并在每日赌博结束后将这些赌客送回该接送点,按每日人民币500元的工资获取报酬,共接送赌客10余天,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息,在刘某深的赌场借款给严某某、赖某某、曾某仁、张某松、张某红等赌客用于赌博,并按每万元200元至300元一天的标准收取利息,累计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人民币416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200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于2019年9月25日15时许在赣州市章贡区迎宾大道44号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2019年9月30日3时许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瑞金路丽晶酒店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2019年10月10日在于都县贡江镇东溪村被于都县公安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叶某某向安远县公安局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向安远县公安局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罗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为刘某深等人开设的赌场放哨、运送赌资或接送赌客,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刘某深等人开设的赌场为赌客提供资金参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叶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强英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