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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曾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50号

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号附**号,于2020年2月19日被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号,于2020年2月1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于2020年2月18日被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曾凡、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26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6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取得“**欢乐厅”“**欢乐厅”、“疯狂**”“**竞技厅”等赌博软件的代理权,获得上分、下分权限。通过主动添加微信、贴吧发帖、赌客间相互介绍等方式招揽赌客,发送赌博软件链接给赌客供赌客下载注册。通过微信接收赌客赌资后,再在上述赌博软件上按照相应比例为赌客上、下分,供赌客在上述赌博软件上进行赌博。2019年2月开始,曾某某受叶某某安排,负责招揽赌客、接收赌资并为赌客上、下分。2019年5月开始,胡某某也受叶某某安排,负责招揽赌客、接收赌资并为赌客上、下分。经查实,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叶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共通过微信接收陈某某等50余名赌客的赌资共计人民币358740元,叶某某非法获利近30000元。

另查明,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曾某某、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赌博网站界面截图、收款微信截图、收取赌资账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先某某、徐某某、袁某某、罗某某、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现场辨认笔录;

6.电子勘验现场视频;

7.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共同开设赌场,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共同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接受叶某某的安排,协助叶某某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虎

检察官助理:汤  俊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58268****,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768316****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2张、U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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