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2018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现住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6月1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在宣化区京西江南小区艾比克披萨店东侧便道上,因错车问题与孙某甲发生矛盾,后叶某某、李某某用拳头殴打孙某甲致其头面部损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甲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15年4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宣化区东升路玄武加油站西侧“老三烧烤”店外,因向杨某某讨要债务双方发生争吵,孙某乙、李某某等人对杨某某拳打脚踢,并用便道砖将杨某某左腿砸断。经法医鉴定, 杨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收条、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孙某丙、刘某某、李某某、谷某某、孙某乙等证言;被害人孙某甲、杨某某陈述;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图、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级;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孔令军
检察官助理:赵 楠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331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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