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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19〕6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村,住广东省广州市**区**镇**街**号**房。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村,住广东省广州市**区**镇**街**号**房。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镇**街**号**房等地利用虚拟定位和提前录好的女性语音,以网络卖淫支付嫖资、安全费等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骗得被害人王某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28512元,被告人叶某某骗得被害人许某某等5人共计人民币10014元。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已与部分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如在判决前能赔偿被害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亮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冻结的资金及扣押的涉案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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