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8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坪县**乡**村**组**号,现住在陕西省镇坪县**乡**村**组**号。200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镇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7年8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8年7月6日执行完毕。2017年10月3日因为赌博人员提供条件被安康市汉滨区城郊派出所处行政处罚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镇坪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8198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坪县**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镇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镇坪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汪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2428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坪县**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镇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镇坪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23时许,汪某某与罗某某酒后在**镇“**大酒店KTV”卫生间内因通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相互推搡,汪某某与罗某某相互推搡至“555”包间门口,汪某某将李某甲、叶某某从“555”包间内叫出,叶某某持话筒对罗某某头部进行击打,随后汪某某和叶某某与罗某某相互厮打,李某甲将与罗某某一起上厕所跟着出来的江某某按在走廊边对其多次进行击打,李某乙、张某某及**酒店KTV的服务员将双方拉开,江某某坐到吧台里面去了,罗某某被劝至大厅坐到大厅沙发上,李某甲从KTV吧台拿了一支笔,在吵闹过程中将罗某某按在沙发上用笔对罗某某的颈部进行戳击,李某甲被劝开后将一个纸巾盒扔向罗某某,并再次将罗某某按倒在沙发上,叶某某将矿泉水泼在罗某某的脸上,罗某某站起身后,李某甲持笔刺中罗某某的面部,后被人拉开,李某乙在拉劝的过程中被李某甲用笔划伤颈部,接着李某甲、叶某某、汪某某多次对罗某某人身进行威胁,并要求支付伍仟元现金用于赔偿汪某某牙齿受损。2019年3月11日经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罗某某、江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异地羁押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龚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江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汪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对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坪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尚勇
检 察 员:洪娟
2019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2、被告人叶某某取保候审,现住镇坪县**乡**村**组**号;
3、被告人汪某某取保候审,现住镇坪县**乡**村**组**号;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光盘11张(现场监控2张;讯问光盘8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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