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杨某某等3人聚众斗殴罪)_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396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42002********,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2001********,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专科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2000********,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4时左右,孔某某(女,2005年**月**日出生,14岁)到合肥市包河区**路**酒吧接孙某某下班,孔某某、孙某某及朋友张某甲(**酒吧上班人员)三人从**酒吧出来行至门口广场处,孔某某因听讲许某某(另案处理)在背后说其坏话,于是通过微信、微信语音通话等方式在**酒吧门口广场用电话与许某某理论,接着双方产生口角并互相谩骂,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等人也通过电话和许某某进行对骂,扬言要砍死对方,并双方相约在**酒吧门口打架,孔某某和孙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以及夏某某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待许某某一方,并不停的进行电话挑衅,在此过程中张某甲提前离开现场。许某某通过电话邀约朋友王某某带人过来帮忙与孔某某等人打架,王某某又邀约被告人叶某某以及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过来帮忙打架,后被告人叶某某以及许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程某某等人赶到合肥市包河区**路**酒吧门口广场上与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以及孙某某、夏某某等人进行聚众斗殴,在斗殴期间许某某的朋友张某乙(另案处理)主动前来帮助许某某与对方进行打架,双方在斗殴过程中造成被告人杨某某左胳膊骨折,上嘴唇缝合6针;被告人谢某某鼻部缝合2针,夏某某左眼充血红肿,王某某的一颗大门牙(镶嵌的假牙)被打掉。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病历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夏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伤情照片、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杨某某、谢某某伙同他人因琐事逞凶斗狠,在公共场所成帮结伙斗殴,致多人受伤,其中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杨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学功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杨某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