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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杨某某贪污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2********,汉族,大学本科,系湖北枣阳******库党支部**、***兼任枣阳市*甲中心(以下简称枣阳市*乙中心)**。户籍所在地枣阳市北城办事处***街**号,现住枣阳市*********区东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枣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日,经我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9日,经我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9********,汉族,中专文化,系枣阳市*乙中心****。户籍所在地枣阳市北城办事处**街**号,现住枣阳市**路**院。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枣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日,经我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9日,经我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枣阳市监察委员会于同年3月24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枣阳市教育局和粮食局联合下发《枣阳市中小学校食堂放心粮油统一配送方案》后,枣阳市*乙中心作为该文件指定供货单位,开始向枣阳市市直、乡镇近120多所中、小学校开展粮油配送业务。2014年9月,随着对中、小学校粮油配送规模逐步扩大,枣阳市*乙中心**被告人杨某某看到**粮油的销售利润可观,为谋取个人私利,与枣阳市*乙中心**被告人叶某某商议后,决定二人合伙成立粮油副食经营“超市”,利用枣阳市*乙中心的**粮油品牌影响力和门面、仓库、车辆运输等便利条件,私下对外开展粮油购销业务。

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等人先后将枣阳市*乙中心采购价值1735413.3元的**粮油,销售给枣阳市阳光中学、阳光小学等单位。购货单位结算粮油款后,杨某某等人仅将粮油款按照采购价格返还给枣阳市*乙中心,销售所得的利润共计197886.9元被叶某某、杨某某隐瞒,并以“超市”收入的方式予以侵吞。各自分得赃款98943.45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枣阳市*乙中心营业执照、涉案款物暂扣登记表及票据、“超市”账据、枣阳市*乙中心账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作为枣阳市*乙中心**、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枣阳市*乙中心**,二人合谋,采取隐瞒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红雨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涉案赃款暂扣于枣阳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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