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街**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2月1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3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生产的102万只劣质口罩卖给被告人叶某某,获款7万元。叶某某明知所购买的口罩为不合格产品,为赚取差价,将其中50万只口罩分别转手卖给王某某和殷某某(另案处理),共获款16万元。后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叶某某尚未销售的价值76500元的51万只口罩予以扣押。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上述扣押的口罩不合格。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主动向仙桃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且退出赃款9万元。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3月6日主动向仙桃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口罩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殷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5.质量检验报告等;6.被告人叶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梁某某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叶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昌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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