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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熊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031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702********085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03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乡**村**组**号。2010年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境外赌博网站开设现场百家乐赌场,由杨某某提供账号、密码,由熊某某负责拉来被告人叶某某出资2万元上分开庄,并在经营期间负责账目收支管理,杨某某负责拉角赌博,三人合伙在达州市通川区**大酒店811、611房间内开现场百家乐赌场,通过挣取赌客投注产生的洗码量的千分之十二返成营利。同时雇佣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鼠标手,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在百家乐赌博网站上投注、现场赔付赌资。截至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时,其开设的百家乐赌博账号洗码量已达人民币1062394.85元,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覃某某、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查获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利用网络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某、叶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熊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怀川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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