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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熊某某赌博案件)(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叶某某,小名:王鳅,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楼镇**村**号,住武宁县新宁镇武安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27日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楼镇**村**号,住武宁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月1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叶某某、熊某某二人合伙在武宁县**镇**路**号**栋**单元熊某某的地下室开设赌场。二人先后购置三台麻将机放置在该赌场内,采取自摸下场,其他人接炮方式进行赌博。叶某某、熊某某二人向每个来参与接炮打麻将的人收取水钱10元,由熊某某统一保管。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叶某某、熊某某组织叶某甲、罗某甲等二十三人(均己被行政处罚)在其开设的赌场内参与接炮打麻将的赌博活动,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叶某某、熊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各分得水钱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人证言;3.现场辨认、检查笔录;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叶某某、熊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相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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