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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王某某、薛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叶某平(曾用名叶某剑),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0********,中专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鸿辉小区C区1号楼301室,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路**号。

被告人王某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2********,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荣宏外滩7号楼4单元1713室,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巷**路**号。

被告人杨某英(曾用名杨凤英),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4********,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号。

被告人薛某英(曾用名薛丽华),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7********,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官村南山路83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村路**号。2017年2月14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罚款伍百元。

上述四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由福安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平、王某平、杨某英、薛某英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6月5日将该案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5日补充侦查终结。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叶某平、王某平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在微信上建立“2018兄弟聊天”、“欢乐一家亲”等微信群,两人共同拉拢郭某某、刘某某、阮某斌等四五十人入群,设定以“星悦麻将”APP为赌博平台,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上创建房间后将链接发送至微信群,并注明每个子的金额,让其他参赌人员选择房间进行赌博。该赌场约定每局为八盘,八盘结束后将双方的输赢截图发到微信群中,若每盘输赢超过20个子,由受雇管理人员被告人薛某英、杨某英负责发相对应金额的二维码让赢方扫描支付头钱。被告人薛某英、杨某英作为赌场财务负责资金结算、抽取头钱,领取工资。每日经营结束后,由财务人员被告人薛某英、杨某英轮流将当日收取的头钱以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叶某平。赌场经营期间,共计非法获利193396元,被告人叶某平、王某平各分得5000元,被告人杨某英分得4000元,被告人薛某英分得3000元。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叶某平、王某平、杨某英、薛某英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分别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叶某平、王某平各退出赃款150000元;被告人杨某英、薛某英分别退出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赌资、手机、账本等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往来钱款汇总表、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叶某平、王某平、杨某英、薛某英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刘某某、阮云斌等人证言;

4.告人叶某平、王某平、杨某英、薛某英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勘查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平、王某平、杨某英、薛某英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英、薛某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叶某平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39640****;被告人王某平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0956****;被告人杨某英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25935****;被告人薛某英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村路**号,联系电话1805933****。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叁册440页,检察材料壹册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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