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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叶超,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泉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

被告人王顺兴,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泉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

被告人郭彬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回族,初中文化,泉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乡**村**号。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超、王顺兴、郭彬杰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晋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超以被告人王顺兴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于2018年1月16日出资设立泉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晋江市**镇**号楼**室开展汽车钥匙质押贷款业务。该公司由被告人叶超出资、保管合同、幕后指挥,被告人王顺兴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及放贷等,熊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公司监事,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及贷后违约处置等。该公司雇佣被告人郭彬杰及何某某、黄某甲、邱某某、陈某甲、刘某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中介或发广告等方式,吸引借款人到**公司借款,参与签订借款合同、拖车、谈判等。其中被告人郭彬杰及黄某甲是公司的贷前经理,负责拉业务、签订合同及参与贷后谈判等,何某某是公司的贷后经理,负责拖车、谈判及债务催收等。借贷过程中,被告人一方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合同、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抵押物清单、车辆处置特别授权委托书、二手车交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及居间合同等只有借款人一方签名的格式文本,单方设定低门槛违约条件和高额违约金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条款,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再收取首月利息、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使借款人实际借得的款项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当借款人出现车辆驶出约定区域、逾期还款等轻微违约情形后,上述被告人在未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使用借款人预先提供的备用钥匙,从汽车GPS信号显示的地点,将借款人的车辆开走藏匿,之后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拖车费及高额违约金赎车,且不退还借款人给付的保证金,若借款人不及时支付上述款项,则以出售扣押车辆、转抵押车辆等方式相威胁,迫使借款人就范。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叶超、王顺兴、郭彬杰及熊某某、何某某、黄某甲等人纠集在一起,在从事车辆抵押放贷及催收过程中,采取上述威胁、要挟等手段,多次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套路贷”形式敲诈被害人钱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6日,被害人张某甲经由黄某甲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同),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26100元。在还款22845元后,因被害人张某甲的车辆驶出福建省泉州市区域外,何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张某甲的汽车开走藏匿,以“离开泉州地区未报备”为由向被害人张某甲索要赎车款,因谈判未果将被害人张某甲价值115000元的汽车出卖,致使被害人张某甲花费69000元赎回。

2.2018年2月1日,被害人康某某经由被告人郭彬杰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20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16150元。在还款1870元后,因被害人康某某逾期未还款,**公司人员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康某某的汽车开走藏匿,以“逾期未还款”为由向被害人康某某索要赎车款,在收取被害人康某某支付的赎车款24000元后,将车辆归还被害人康某某,非法获利9720元。

3.2018年2月5日,被害人任某某经由被告人郭彬杰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20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15300元。还款5748元后,因被害人任某某的车辆驶出泉州市区域外,**公司人员用备用钥匙在福建省厦门市**区****停车场将被害人任某某的汽车开走藏匿,被告人郭彬杰以“离开泉州地区未报备”为由向被害人任某某索要赎车款。2018年3月12日,**公司人员收取被害人任某某支付的赎车款40000元后,将车辆归还被害人任某某,非法获利30448元。

4.2018年2月5日,被害人王某某经由被告人郭彬杰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45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得借款38750元。在还款34200元后,因被害人王某某逾期未还款,何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汽车开走藏匿,以“逾期未还款”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赎车款,在收取被害人王某某支付的赎车款23226元后,将车辆归还被害人王某某,非法获利18676元。

5.2018年3月1日,被害人曾某某经由黄某甲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25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20250元。在还款2383元后,因被害人曾某某逾期未还款,何某某用备用钥匙到晋江市**镇**工业区将被害人曾某某的汽车开走藏匿,以“逾期未还款”为由向被害人曾某某索要赎车款,在收取被害人曾某某支付的赎车款30000元后,将车辆归还被害人曾某某,非法获利12133元。

6.2018年4月21日,被害人蔡某某达经由被告人郭彬杰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28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23500元。在被害人蔡某某达第三期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何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蔡某某达的汽车开走藏匿,以“逾期未还款”为由向被害人蔡某某达索要赎车款,在收取被害人蔡某某达支付的赎车款18000元后,被告人何某某将车辆归还被害人蔡某某达,并要求被害人蔡某某达继续按期还款,截至案发共收取被害人蔡某某达还款29854元,非法获利24354元。

7.2018年4月24日,被害人苏某某经由黄某甲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12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9000元。在还款2340元后,因被害人苏某某逾期未还款,何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苏某某的汽车开走藏匿,以“逾期未还款”为由向被害人苏某某索要赎车款26000元,经谈判将被害人苏某某价值人民币78279元的汽车再次抵押借款26000元。

8.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戴某某经由被告人郭彬杰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15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10100元。因被害人戴某某逾期未还款,何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戴某某的汽车开走藏匿,以“逾期未还款”为由向被害人戴某某索要赎车款,于2018年6月7日、8日收取被害人戴某某支付的赎车款共计7000元后,将车辆归还被害人戴某某,并要求被害人戴某某继续按期还款,截至案发共收取被害人戴某某还款18600元,非法获利15500元。

9.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温某某经由黄某甲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13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得借款9120元。在还款6570元后,因被害人温某某逾期未还款,何某某用备用钥匙到福建省**县**工业区将被害人温某某的汽车开走藏匿,以“逾期未还款”为由向被害人温某某索要赎车款,在收取被害人温某某支付的赎车款20500元后,将车辆归还被害人温某某,非法获利17950元。

10.2018年5月2日,被害人陈某乙经由被告人郭彬杰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20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14900元。后因被害人陈某乙在福建省南安市**镇找贷款公司欲将该车二次抵押,何某某遂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陈某乙的汽车开走藏匿,以“二次抵押违约”为由向被害人陈某乙索要赎车款,2018年5月11日,在收取被害人陈某乙支付的赎车款40000元后,将车辆归还被害人陈某乙,非法获利25100元。

11.2018年5月2日,被害人黄某乙经由黄某甲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17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12500元。在被害人黄某乙还款1687元后,因被害人离开泉州地区,何某某于2018年5月用备用钥匙在晋江市**镇****小区将被害人黄某乙的汽车开走藏匿,并以“离开泉州地区未报备”为由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赎车款,在收取被害人张某乙支付的赎车款20000元后,将车辆归还被害人张某乙,非法获利9137元。

12.2018年5月3日,被害人徐某某经由被告人郭彬杰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15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9650元。在还款1867元后,被害人徐某某于2018年5月19日驾车离开泉州地区,何某某于2018年5月20日在南安市**镇**村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徐某某的汽车开走藏匿,并以“离开泉州地区未报备”为由向被害人徐某某索要赎车款,经谈判将被害人徐某某的汽车再次抵押借款27500元,并截取其中款项25000元,非法获利17217元。

13.2018年5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经由黄某甲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13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8500元。在还款1500元后,因被害人李某某逾期未还款,何某某在福建省石狮市**街道**停车场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汽车开走藏匿,以“逾期还款”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赎车款,经谈判将被害人李某某价值69000元的汽车再次抵押借款25700元,并截取其中款项19500元。

14.2018年5月29日,被害人张某乙经由被告人郭彬杰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20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14800元,后还款3934元。在被害人张某乙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何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张某乙的汽车开走藏匿,以“逾期未还款”为由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赎车款,在收取被害人张某乙支付的赎车款22500元后,将车辆归还被害人张某乙,非法获利11634元。

15.2018年5月29日,被害人吴某甲经由黄某甲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18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14000元。在还款13380元后,因被害人吴某甲逾期未还款,何某某用备用钥匙到晋江市**镇将被害人吴某甲的汽车开走藏匿,以“逾期未还款”为由向被害人吴某甲索要赎车款,在收取被害人吴某甲支付的赎车款16800元后,将车辆归还被害人吴某甲,非法获利16180元。

16.2018年6月26日,被害人吴某乙经由黄某甲签批合同向**公司以抵押闽******车备用钥匙形式借款15000元,扣除押金、车辆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借款10800元。2018年6月29日左右的一天,因被害人吴某乙将汽车停放在福建省泉州市**区**路附近**公司门口,何某某遂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吴某乙的汽车开走藏匿,以被害人要再次抵押贷款为由向被害人吴某乙索要赎车款,在收取被害人吴某乙支付的赎车款20300元后,将车辆归还被害人吴某乙,非法获利9500元。

2019年11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郭彬杰在晋江机场安检处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王顺兴被诱骗至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东海派出所后抓获;2019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叶超在泉州市**区**路**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及车辆;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卡交易记录、交易截图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张某乙等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超、王顺兴、郭彬杰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人熊某某、何某某等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乙、张某乙等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叶超、王顺兴、郭彬杰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陈某乙提交的视频及公安机关恢复的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超、王顺兴、郭彬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叶超、王顺兴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彬杰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超、王顺兴等人纠集被告人郭彬杰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郭彬杰在犯罪集团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远志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叶超、王顺兴、郭彬杰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补充材料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_随案移送光盘二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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