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3********,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夏某某、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被告人叶某某邀约王某某以共同出资,利润平分的方式合伙贩卖初烤烟叶。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在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一个荒山上,找好一间无人居住的旧房子作囤积初烤烟叶的仓库,10月6日,二人到附近村庄同烟农购买初烤烟叶并囤积到仓库里。10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互联网信息交易平台“货车帮”APP以1.8万元运费的价格雇请驾驶员及车辆运输初烤烟叶,被告人夏某某在“货车帮”APP以1.3万元的价格承接了被告人叶某某的雇请。当日,钱某某将其号牌为辽CG****解放牌大货车开至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囤积烟叶的仓库,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将初烤烟叶装车。10月8日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运输初烤烟叶的车辆从板桥镇出发前往临沧方向,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人夏某某同坐,被告人叶某某以200元-300元的报酬雇请钱某某为其在运输初烤烟叶的车辆前方探路。途中夏某某提出支付运费,叶某某先支付3000元,途径一高速服务区时叶某某离开夏某某车辆,同钱某某乘坐。2019年10月8日9时20分,夏某某驾驶的运输初烤烟叶的车辆途径南涧县超限运输检测站时被南涧县公安局查获,同时抓获随车的被告人王某某。经过磅,该车上所运输的初烤烟叶数量为11820公斤,经价格认定,价值516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夏某某、钱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非法经营初烤烟叶,价值人民币516652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廷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南涧彝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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