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船水手,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8年12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船水手,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园**号,住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号**单元**室。
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2月22日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至1月上旬,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受他人雇佣,担任“**”船水手,开展非法运输冷冻肉制品的活动。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伙同周某某、高某某、于某某(均已判决)等船员,共同驾驶“**”船,自江苏省盐城市水域出发前往我国领海外N32°30′、E123°50′附近海域,向一艘不明国籍的外籍船舶接驳冷冻肉制品,并逃避海关监管,在无合法证明的情况下,将上述冷冻肉制品偷运入境。在走私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协助船长周某某轮班驾驶船只,并参与装运货物。同月13日凌晨“**”船返航至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创建港码头进行卸货。在卸货过程中,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支队将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等船员当场抓获,后移送上海海关缉私局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鉴别,上述走私冷冻肉制品净重162,171.93千克,皆为国家禁止输入的产品,其中38,173.93千克产品来自美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比利时非洲猪瘟疫区。2019年8月21日,侦查机关决定将涉案冷冻肉制品予以销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边防支队的《案件移交函》《移送证据清单》《现场笔录》,上海海关缉私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等书证,证人文某某、胡某某及陈某甲、张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船在长兴镇创建港码头卸货装运给货车时被边防支队当场查获,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被当场抓获,后被移交上海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的事实。
2.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财物处置通知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证实侦查机关将走私船只、冷冻肉制品及走私资金、通讯手机等物品依法扣押,并将走私冷冻肉制品依法予以销毁的事实。
3.侦查机关制作的《经纬度说明》等书证,另案处理人员陈某乙、周某某、高某某等人的供述,能够与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叶某某、祝某某受他人招募担任“**”船水手,至外海接运冷冻肉制品并绕关运输入境的事实。
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的书证,证实涉案冷冻肉制品净重162,171.93千克,均为我国禁止输入的产品的事实。
5.侦查机关收集的《船舶买卖合同》《船舶股份转让协议书》《船舶所有权确认书》《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年审合格证》《盐城市**船厂工程预(决)算单》等书证,证实 “**”船的权属、经营以及安全认证等情况。
6.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书证,证实周某某等“**”船员共同绕关走私冷冻肉制品入境被依法判刑的事实。
7.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8.侦查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信息》的书证,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从境外绕关走私国家禁止输入的冷冻肉制品160余吨,其中来自境外疫区的产品38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怡冬
检察官助理:张 俊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祝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6册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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