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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赖某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罪)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连城县**乡人,住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清流县人,住福建省清流县**村**号。2013年10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连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清流县人,住福建省清流县**村**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连城县人,住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连城县公安局查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赖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叶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赖某某共同乘坐****航班由福建省****机场到云南省昆明市。经共同商议并联系他人,同年4月中旬,被告人叶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赖某某乘坐车辆由昆明市到达云南省沧源县与缅甸边境,从边境小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叶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赖某某四人经商议联系,从边境小道由缅甸非法入境回到云南省沧源县。同年5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赖某某四人共同到达临沧机场准备乘坐飞机时被临沧机场疫情防控检查组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轨迹查询情况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赖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甲、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某乙、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赖某某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散卷十页、证人名单一份、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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