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镇**区,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镇**村**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至7月间,被告人叶某某专门承租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和**号出租房用于容留卖淫,其与卖淫女约定嫖娼价格和抽成,并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二人帮忙介绍嫖客并运送至指定地点,再由其将嫖客带至出租房内进行嫖娼,被告人叶某某按约定将相应的抽成通过微信转账至被告人胡某某及徐某某账户。被告人叶某某先后容留、介绍周某某卖淫约20次,容留、介绍喻某某卖淫20余次。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被告人叶某某组织卖淫女卖淫,为获利于2019年6月5日至7月17日间多次向被告人叶某某介绍嫖客,获利人民币580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出租房被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路**银行门口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基本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行为,被告人胡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喻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手续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被告人胡某某介绍2人以上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叶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灵敏
检察员:蔡珂炯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本案相关物证(详见清单)
6.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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