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19日间,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夫妻二人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芦屯镇**村二人经营的**超市内,多次为李某某、高某某、戴某某等人赌博“牛牛”提供场所及用具,成一注抽取50-200元红利。2019年11月19日0时30分许,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3人,扣押赌资1002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李某某、高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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