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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舒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14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企业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苑**楼**,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幢**。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8********,汉族,高职文化程度,企业员工,住浙江省江山市**单元**号楼,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镇**村下**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并分别于同年3月26日、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舒某某和叶某某在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收购和出售辐纹陆龟为目的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舒某某向叶某某支付了人民币4800元购买了1只辐纹陆龟,后叶某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该陆龟邮寄到舒某某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公司。

2019年3月,被告人舒某某添加了何某某(微信名:“EEG—行为偏差(免费中介)”(另案处理)的微信好友,花费人民币2000元向其收购了1条球蟒,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当面完成交易。

被告人舒某某将上述1只辐纹陆龟和1条球蟒均饲养于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家中,后被民警在其家中当场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辐纹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球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指认照片、动物救护收条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如自愿修复生态,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如自愿修复生态,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飞亚

2020年 6月 23日

附件: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苑**楼**,联系方式1365057****;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浙江省江山市**单元**号楼,联系方式1526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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