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1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 于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路**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 于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某某戊”,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1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乙,曾用名庞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1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苏某某、庞某甲、庞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叶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黄某甲(另案处理)在其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队*号的家中,利用在网上购买的不锈钢管和射钉枪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后又在被告人叶某甲的要求下,继续以上述方式为叶某甲非法制造了另一支枪支。后来黄某甲将该两支枪支均交给叶某甲存放。
2、2018年,黄某甲非法制造了上述第一支枪支后,被告人庞某甲以打鸟为由,向黄某甲借来并非法持有该枪支两天余。
3、2019年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甲因和吴某某有矛盾,与苏某某以及张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黄某乙(2003年**月**日出生)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上开车追逐吴某某、黄某某,并由张某某追赶过程中开了一枪。
4、2019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叶某甲、苏某某、庞某甲、张某某以寻求刺激为目的,驾驶蒙住车牌的面包车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高速路延长线**江桥路段追逐驾驶电动车的林某,并由张某某持电棍电击、恐吓林某。
5、2019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甲、苏某某、庞某甲、庞某乙以及张某某、黄某乙以寻求刺激为目的,驾驶蒙住车牌的面包车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银**路**招待所路段追逐驾驶助力车的陈某某、李某甲,并由张某某持汽车方向盘锁打砸陈某某驾驶的助力车后视镜,致陈某某、李某甲弃车躲避。
6、2019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甲、苏某某、庞某甲、庞某乙以及张某某、黄某乙以寻求刺激为目的,驾驶蒙住车牌的面包车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复合肥专营店附近路段追逐驾驶电动车的梁某某、李某,并由张某某开枪恐吓两人,致梁某某、李某弃车躲藏起来后,叶某甲、苏某某以及张某某、黄某乙继续打砸梁某某的电动车。尔后,叶某甲、苏某某、庞某甲、庞某乙以及张某某、黄某乙等人继续驾车追逐驾驶摩托车的李某乙、叶某乙,致李某乙被追至*****宿舍路口时驾车撞到墙上。经估价,梁某某电动车被损坏总价值为161.5元。
2019年3月3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号路****鸭饭店查获两支涉案枪支。经鉴定,该两支枪支均为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均为《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五、书证;六、鉴定意见;七、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苏某某、庞某甲、庞某乙结伙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甲明知黄某甲非法制造的枪支而为其存放,且与黄某甲属于非法制造枪支的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甲、庞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盛有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叶某甲、苏某某、庞某甲、庞某乙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柒册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3、涉案物品车牌套2个、弹壳3颗、汽车方向盘锁1个等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