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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董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抚顺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路**,住址户籍地。2019年7月2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2月11日,被辽宁省瓦房店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原大连**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巷**号,住辽宁省大连市**村**庄街**号楼**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将被告人董某某追加起诉,2020年5月7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时任大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董某某在与被告人叶某某经营的抚顺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易中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弥补损失,董某某、叶某某用泰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油款偿还了**公司,后董某某、叶某某又用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某某的油款偿还给了**公司。由于于某某多次索要油款,被告人董某某、叶某某经过预谋,首先由董某某出面联系辛集市**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张某某,声称可以购买到便宜的大庆2厘拖(10号白油),后由叶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购买**公司2厘拖(10号白油)120吨,总价款64.8万元。2018年6月22日,**公司将64.8万元转账至**公司招商银行账户。董某某事先向叶某某索要该招商银行账户U盾,64.8万元到帐后,董某某将其中的35.8万元偿还了于某某,后分六笔向叶某某前妻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共转账27万元。董某某还将2万元转账至其个人的账户。董某某、叶某某没有交付张某某货物,亦没有偿还货款,后二人失去联系。

为偿还**公司于某某的油款,被告人董某某、叶某某共同预谋以相同的方式骗取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油款181698元。后董某某退还给该公司45000元。案发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公司返还**公司货款136698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500元,被告人叶某某、董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法院冻结董某某名下账户两个,账户内资金共计9590.66元;冻结叶某某名下账户两个,账户内资金共计1.37元。

2019年4月8日,被害人张某某向辛集市公安局报案;同年7月5日,辛集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叶某某、董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辛集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寄押证明书、企业登记信息、产品购销合同、电子回单、交易清单、户籍证明信、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证人证言:于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沙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齐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叶某某、董某某的讯问笔录;5.电子数据:**公司对公账户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被害人货款后不履行合同,或者返还少部分货款,后将货款用去清偿债务或者个人消费,骗取被害人775105.97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广玉

检察官助理马子清

2020年5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交数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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