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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许某某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未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址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住高县**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20年1月14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月12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住高县**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20年1月14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月12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现住高县**镇**路**小区。因本案,2020年1月15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许某某、熊某甲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叶某某、许某某、熊某甲先后在高县庆符镇组织未成年人李某某(16岁)、何某某(15岁)、唐某某(15岁)、杨某甲(15岁)、熊某乙(17岁)、杨某乙(16岁)到KTV营利性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并从中抽取利益分成。

2020年1月13日9时30分许,民警在许某某住所将被告人熊某甲挡获;12时许,民警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许某某挡获;21时许,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叶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许某某、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许某某、熊某甲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叶某某、许某某、熊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许某某、熊某甲共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熊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芸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甲在家候审,电话13629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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