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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谢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7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地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现住地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至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30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4日至28日、2020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谢某某与姚某某、陈某某等人(后二人另案处理)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均为该邪教组织设于安顺市的B6教会成员。叶某某、谢某某通过传播装有电子储存卡的“邮包”,观看、学习储存卡内的“全能神”音视频、文字资料来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来到被告人谢某某居住的安顺市西秀区某某巷某某号家中传递“全能神”邪教组织资料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播放器4个,“邮包”22个,内有24张TF卡及多张有关“全能神”邪教组织内容的纸张等物品。经公安司法鉴定,在上述TF卡中包含256个文件夹3216个文件。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电子产品中以“全能神”为内容的音视频文件时长3054分钟,图片及文字资料全部涉及“全能神”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谢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公安司法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实验等笔录:证人姚某某、彭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谢某某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为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鹏

                             检察官助理:宋智华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谢某某现因病羁押于西秀区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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