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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赵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7********,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伙人,出生于江苏省六合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号)。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于2011年9月13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伙人,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街道**社区**号**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5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于江西省波阳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波阳县**乡**镇**号)。被告人涂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华某某、赵某某、涂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刘某某(另案)在未取得开采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江北新区龙山5组孙家凹靠近南钢十四号门3号服务区旁的一块沙地进行非法采砂,并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华某某、赵某某、涂某某等人。叶某某、赵某某、华某某、涂某某等人明知刘某某非法开矿的情况下,叶某某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在刘某某处购买鹅卵石共计50000余元,赵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刘某某处购买鹅卵石共计20000元,用于生产砂子销售获利;华某某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刘某某处购买开采出来的黄沙共计460000余元;涂某某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刘某某处购买开采出来的黄沙170000余元,用于各自经营的沙场销售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华某某、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王某甲、贺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赵某某、华某某、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华某某、赵某某、涂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物品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街道**社区**号**场;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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