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4********,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龙门县,文化程度高中, 户籍地为广东省龙门县**镇**居委会**路*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4********,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龙川县,文化程度初中, 户籍地为广东省龙川县**镇**路**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近期,公安机关在网上发现一个活跃于广州市的网络赌博团伙及一系列的赌博网站。赌博网站分设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各层级账号,代理账号以上级别可以开通并管理下级账号,会员账号则负责接受投注。各层级代理发展参赌人员在网站以投注六合彩特码、生肖等方式进行赌博,网上投注,线下结账。被告人叶某某获得赌博网站“A777C”的总代理账号,并提供下级代理账号、会员账号给被告人邹某某等人使用,接受邹某某、刘某某等多人投注。被告人邹某某利用其获得的账号接受彭某某等多人的投注。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叶某某、邹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邹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邹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邹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吟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1册,光盘20张。
3、缴获的OPPO 牌手机2台、电脑主机1台、华硕牌手提电脑1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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