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号,在厦门市暂住海沧区新村东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未实际羁押),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市**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海沧区**村**社**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未实际羁押),2020年4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海沧区**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未实际羁押),2020年4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共谋实施“杀猪盘”诈骗并从境外回国,由被告人叶某某租赁本市集美区**城**区**栋**室作为作案场所、提供“杀猪盘”网站平台及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充当客服,由被告人钟某某负责召集人员实施诈骗,二人提供相关账号用于收取诈骗款和分赃。3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召集被告人刘某某、满某某(另案处理)来厦门实施诈骗,传授诈骗方法。具体作案中,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网络发布“带回本上岸”等虚假宣传,引流客户入金到平台进行赌博,先让客户获取小额收益以继续充值,而后利用后台对投注信息进行操控,使客户入金到平台的资金及收益输掉,从而骗取钱款。诈骗所得分配中,对于被告人刘某某发展的客户被骗款,叶某某分其中40%、钟某某分20%、刘某某分40%。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9800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元;

3.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800元。

4.2020年3至4月,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4000元;

5.2020年3至4月,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共同退赔了被害人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5100元,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

2.微信、支付宝转账明细、QQ聊天记录、网站后台图片等书证;

3.证人孔庆颖、同案人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彭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8.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综合性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19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118

                             (院印)

附:

1.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保证金各五千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