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楼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 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 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以徐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等地开设台州市**商务酒店及台州市**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休闲会所、台州经济开发区**动漫游艺厅、台州经济开发区**动漫游艺厅等,在上述酒店、游艺厅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组织妇女在上述酒店、会所以及椒江耀达大酒店等地进行卖淫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台州市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且内部层次分明,分工明确。以上各场所均以徐某甲为具体经营者,由各出资人共同出资,共享非法收益分成;由吴某甲(徐某甲的妻子)负责管理各场所的财务及其他事务。在组织卖淫业务中,聘请卖淫女领班,与卖淫女领班约定卖淫所得利益分成,并由卖淫女领班招募卖淫女,通过制定卖淫价格、培训卖淫服务、统一卖淫流程、收取押金、设置考勤制度等方式管理、控制卖淫活动;在开设赌场业务中,通过设置暗房,摆放赌博机,招揽赌博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0年以来,徐某甲等人在椒江经济开发区东环大道460号开始经营**酒店(2016年1月,更名为**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酒店内三楼、十二楼、五楼等处设置暗房,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指使刘某某、龙某某、涂某某(均已判)等人管理该赌博机房。经审计,至2017年4月13日,**赌博机房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0124万余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0年至2011年底期间在**酒店赌博机游戏厅负责赌博机的机器维修及上下分,并以赌场获利的5%收取提成,期间**赌博机房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30万元以上。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0年8月以及2013年1月底至2013年4月期间在**酒店任职,在**赌博游戏厅给客人上下分,收取固定工资,期间**赌博机房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478万元以上。
2019年9月1日,江西省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南昌火车站抓获被告人叶某某;2019年8月2日,广东省广州铁路公安处江村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江晓路瑞宝花园抓获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叶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银行流水、前科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员处理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吴某甲、张某某、刘某某、徐某丙、管某某、吴某乙、林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审计报告;5.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高某某参与到以徐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明知徐某甲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均属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80****3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提讯证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