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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9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号;

上述两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开始,被告人叶某某伙同黄某某、郑某某(在逃)等人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街道**市场内**号旁一铁皮房、**号一楼、三楼一房间内开设一赌场,赌博方式为“三公”,赌博人员均为市场经商人员,由郑某某在赌局中抽水获利后将钱交给叶某某、每把牌抽水50到200元不等。2019年10月21日中午13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仲恺高新区**街道**市场**号旁一铁皮房内查获一赌博窝点,当场查获赌博人员12人,查获赌资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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