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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7251986******** ,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21291980********,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政和县**街**弄**排**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开始,被害人贺某某在其住处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3号棕榈湾**栋*单元***号房,在微信群里多次被人以刷单返利的借口,使用李某某等人的银行账号诈骗了巨额钱款。经查,被告人叶某某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上述人员的银行卡和密码后,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到福建省政和县城内多次从ATM机处领取巨额现金。经查,2019年11月6日19时41分许,贺某某的一笔人民币7400元款项转账到了李某某的光大银行62266313013******的账户。随即,此款项通过POS消费的方式转到福州孙铭贸易商行,商户号84731910******”(结算银行为中国银行62178664000******账户,注册人许某某)的账户里。当日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从被告人叶某某处拿到许某某的银行卡后,到福建省正和县朝阳街中国银行的ATM机处将银行卡里的款项全部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开户信息、办案情况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数额达人民币74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国锋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贰册、光盘捌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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