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汉族,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至2011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至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至201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5时许,因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途经南安市**镇**村**食杂店时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一事,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由被告人叶某某提供的闽******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告人叶某某及一女子(身份不清)从南安市**镇**村**号叶某某的家中到**镇**村**食杂店。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叶某某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后被告人黄某某又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告人叶某某及一女子至**镇坊**村,该女子离开后,被告人黄某某再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叶某某到**镇**村沙场,两人走回**食杂店时被南安市公安局诗山派出所民警查获。同年7月9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20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
2019年9月10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1日、9月26日,被告人叶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诗山派出所接受讯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摩托车照片及查询结果、调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梁某甲、廖某某、梁某乙、杨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
6.现场视频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叶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提供机动车给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被告人又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茵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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