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叶涛涛某某,男,1997年**月**日1997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7********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村**组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村十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涛涛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涛涛在贵阳市云岩区使用本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平台注册了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富德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贵阳***五金经营部,同时办理了上述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资料,后被告人叶涛涛某某将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资料贩卖给了“康熙哥”,获利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企业信息查询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富德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以及承诺书等公司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涛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涛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涛涛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涛涛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涛涛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涛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涛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远丽
检察官助理 詹和静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涛涛某某现在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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