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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4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昆明市嵩明县云南省昆明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叶某某到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限公司后将四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资料全部卖给被告人张某(另案处理)和邹某某(在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程云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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