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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罪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9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邻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村**号,现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洲大厦紫郡小区6栋2-2。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 4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并于同月2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8月28日又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自2019年以来以伪造假证件为生,伙同其妻子邵某某长期在街上以贴小广告的方式拉客并在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家中为他人制造各类假证件。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为尹某某制造大专学历证书1张、离婚证3张、出生证明1张、身份证1张,叶某某将以上证书卖给尹某某,共计获利950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叶某某为张某某制造身份证6张,叶某某将以上证书卖给张某某,共计获利700元。

2020年3月9日至18日被告人叶某某为陈某某(微信名过河卒)制造了8个身份证、2本中级技术资格证书,叶某某将以上证书卖给陈某某,共计获利1600元。

2020年3月底被告人叶某某为余某某制造各类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共计9本,叶某某将以上证书卖给余某某,共计获利3100元。

2020年3月10日、3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两次共计为魏某某制造了8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叶某某将以上证书制作好后快递到本市渝中区时代天街,叶某某制造并贩卖该8份营业执照共计获利200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市渝北区被公安人员捉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抓获经过、证书、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邵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等笔录;

5.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光盘、手机截图、讯问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伪造假证件并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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