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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渠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4月2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5月1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无摩托车驾驶资格且未带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本市白云区棠涌大埔东街四巷由南往北行驶至小棠路东145米路口左转弯行驶,遇涂某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沿棠涌大埔东街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由于叶某某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造成两车发生碰撞,致涂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双方自行离开现场。当日涂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0日死亡(经鉴定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2937920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已经赔偿人民币400000元并获得谅解。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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