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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在无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G2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吴川市*街道人民西路公安村路口路段与孙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所鉴定:送检的叶某某血液样本乙醇的浓度为186.23mg/100ml;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某某、孙某某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在没有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5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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