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69********,汉族,群众,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队**号,现住晋城市城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施工路段**街南侧时,与沿**街由东向西步行的丁某某相撞,造成丁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叶某某将摩托车遗弃在事故现场后逃离。经鉴定:1、被鉴定人丁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达重伤二级;2、被鉴定人丁某某左侧额颞叶多发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达重伤二级;3、被鉴定人丁某某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颞叶脑内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达重伤二级;4、被鉴定人丁某某左额骨骨折、右顶骨骨折,均达轻伤二级。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当事人叶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张某某、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逃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晋琼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证据材料及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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