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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60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阳谷县**325号,住所地同户籍地。2007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7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并于次日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并于2020年9月1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鲁**商务车沿省道249线自东向西行驶至阳谷县大布乡薛楼村南时,与顺行郑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郑某某及二轮电动车乘车人马某某受伤,马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叶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赔偿马某某近亲属六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一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杜振兴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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