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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本市厚街镇三屯社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罗平县**镇**社**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肖某某(女,殁年31岁,湖南省宜章县人)从本市塘厦镇欲返回厚街镇,二人在车内发生争执。当车辆行驶至本市塘厦镇塘龙中路388号路段附近,肖某某下车步行,叶某某驾车跟随,期间叶因操作不当,车头左侧碰撞肖后将其碾压。事故后,叶某某驾车送肖某某到厚街人民医院,肖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报警,民警到场将叶带回公安机关。经鉴定,肖某甲系肝脏挫碎、急性大出血死亡;案发后叶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5.01mg/100ml;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物证小轿车,扣押清单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4、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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